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岳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岳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岳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於外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和附表編號3 所宣告有期徒刑4 月之總和)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已執行易科罰金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