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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岳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岳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岳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於外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和附表編號3 所宣告有期徒刑4 月之總和)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已執行易科罰金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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