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賴思樺
- 被告
- 何朝西
藍瑞招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0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何朝西、藍瑞招被訴妨害婚姻案件,均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