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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東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49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理由欄五(一)倒數第二、三行,關於「全部獲一不不能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