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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91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BUNKHAN KHAMNUAN

      (泰國籍,下稱其中文姓名:刊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557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8 年度易字第42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刊暖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刊暖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557號
    被      告  BUNKHAN KHAMNUAN  (泰國籍)
                男  46歲(民國62【西元1973】年3月1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市○○                                        
                                        路0段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N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BUNKHAN KHAMNUAN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
     ,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19時57分許,在址設彰化縣○○
     市○○街00號「小太陽娃娃機員林店」門前,徒手伸入夾
     娃娃機台內竊取機台內之娃娃兩隻後離去。後經該機台所
     有權人梁祐禎調閱監視器,發覺娃娃遭竊,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祐禎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BUNKHAN KHAMNUAN雖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竊取
    娃娃2 隻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 伊以為
    那是電動玩具所以才拿云云。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具被害
    人梁祐禎於警詢中指訴歷歷,並有證人PAWAKE SIWADON偵查
    中之證述、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7 張、贓物認領保
    管單1 份在卷可考,被告所辯,顯係臨訟置辯之詞,無足可
    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 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1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