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①108年度訴字第133號②108年度訴字第238號③108年度訴字第272號④108年度訴字第407號⑤108年度訴字第414號⑥108年度訴字第415號⑦108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承緯選任辯護人 陳詠琪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8年10月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因當日適逢星期日假日,乃遞延至108年10月21日上班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