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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余仕明

①108年度訴字第133號②108年度訴字第238號③108年度訴字第272號④108年度訴字第407號⑤108年度訴字第414號⑥108年度訴字第415號⑦108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承緯選任辯護人 陳詠琪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8年10月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因當日適逢星期日假日,乃遞延至108年10月21日上班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①108年度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