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金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金福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執行羈押3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表示其仍無固定居所,復參酌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已於108年10月2日宣判,經本院調查全部事證後,認被告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之刑,故被告本已居無定所且曾傳喚不到而影響刑事審判進行之事實存在,現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致其逃亡之可能性更甚,本院斟酌上情,並權衡公益之維護及被告人權保障等價值暨利害得失,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