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東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49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理由欄五(一)倒數第二、三行,關於「全部獲一不不能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