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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梁義順陳彥志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陸哲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陸哲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判決書正本2件均於7月7日寄存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福星路652號被告陳報之居住處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件可證,是上訴期間自翌(8)日起算,經加計在途期間5日後,於8月11日(週二)屆滿,判決已經確定。惟被告之刑事上訴狀係於9月15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提出,有該監獄收件章可佐,且上訴狀亦載明住居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及福星路652號,足認寄存送達確實合法無誤。從而,被告已遲誤上訴期間,上訴權已經喪失,此一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雖於109年7月13日另就判決為公示送達,且又於9月8日行文臺東監獄囑託送達(被告係於9月5日入監),惟無礙於判決已經確定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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