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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裕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裕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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