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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景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方景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景立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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