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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義閔鲍慧忠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6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焜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焜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9日20時許,在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2月21日16時11分許,因另案為警在上址拘提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共0.45公克),並於同日17時27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且新增第35條之1過渡規定,並均於109年7月15日施行(以下合稱新法)。新法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本件依起訴書之記載,被告係於新法修正施行前之「於109年2月19日20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嗣於新法修正施用後之109年8月5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新法第20條第1、2、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只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判決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係於96年4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13、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即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間,依起訴書記載為「於109年2月19日」,距被告上揭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時點,已逾3年,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本應依新法第20條第3項、第35條之1第1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然檢察官未依新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逕行起訴,並於109年8月5日始繫屬本院,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偵查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鲍慧忠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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