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 原告
- 張素琴
- 被告
- 陳育丞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6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在刑事案件否認有何出拳毆打原告而造成原告受有如其所述之傷害之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