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歲股
- 被告
- 楊三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49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楊三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9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