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彤恩
- 指定辯護人
- 陳慧芬律師
具 保 人 王炳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28、8422、8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炳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彤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王炳中於民國109年4月9日繳納後,將被告予以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附卷可稽。又被告邱彤恩經本院合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及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均無所獲,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4日中檢增湯109助1038字第1099115183號函及檢附之報告書等在卷足參。再本院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邱彤恩到庭,然據具保人表示被告邱彤恩已無法聯繫等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佐。此外,被告邱彤恩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邱彤恩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王炳中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