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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永梁呂美玲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志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林漢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冠志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承認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檢察官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提起公訴,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依人之常情,當會趨吉避凶,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審酌被告前因販賣二級毒品罪入監執行完畢,事隔多年後又再犯本案,是考量其犯罪情狀,認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裁定羈押。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本院109年12月8日審判期日,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請求交保。惟本院審酌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檢察官仍聲請詰問證人及調取基地台位置等證據,是相關之調查證據等審判程序仍有待進行,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9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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