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冠志
- 選任辯護人
- 盧永盛律師
林漢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冠志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承認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檢察官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提起公訴,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依人之常情,當會趨吉避凶,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審酌被告前因販賣二級毒品罪入監執行完畢,事隔多年後又再犯本案,是考量其犯罪情狀,認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裁定羈押。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本院109年12月8日審判期日,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請求交保。惟本院審酌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檢察官仍聲請詰問證人及調取基地台位置等證據,是相關之調查證據等審判程序仍有待進行,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9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