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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德池

異議人
即受刑人
謝佩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不能因毒品前科作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標準,而相關的評估標準已有變更,請從新考量。

㈡受刑人尚有10年的有期徒刑待執行,並無執行強制戒治必要。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駁回之理由:

㈠依據卷內「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記載,本案是依據新修正之評估標準進行判斷,前科資料已有上限,受刑人請求本院再依最新評估標準計算,容有誤會。

㈡其餘聲明異議意旨,本院曾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但經不受理裁定(111年度憲裁字第297號),本院已盡最大努力,若受刑人仍有不服,自應用盡審級救濟後,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㈢從而,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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