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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巫美蕙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黃鍾仁

(現在法務部○○○○○○○○執行強制 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3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鍾仁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黃鍾仁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受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其總分為58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且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處分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等情,有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3920號函附卷可查。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後,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0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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