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朝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蘇僑川
- 選任辯護人
- 蘇敬宇律師
- 被告
- 林雲弘
- 被告
- 孫恩岱
- 被告
- 蔡福財
- 被告
- 陳俊憲
- 被告
- 黃仁信
- 被告
- 楊育財
- 選任辯護人
- 陳廷瑋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鎧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猷耀律師
- 被告
- 陳家業
- 籍設彰化縣○○鎮地○路000號(彰化○○○○○○○○)
莊勝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223、9635、10120號、109年度偵字第4888號、110年度偵字第7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朝旭、蘇僑川、林雲弘、孫恩岱、蔡福財、陳俊憲、黃仁信、楊育財、陳家業、莊勝瑋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朝旭、蘇僑川、林雲弘、孫恩岱、蔡福財、陳俊憲、黃仁信、楊育財、陳家業、莊勝瑋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此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沒有意見。而公訴人則表示:被告甲朝旭、蘇僑川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與其等被訴加重詐欺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似不宜分開審理等語。而本院審酌被告甲朝旭、蘇僑川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加重詐欺部分,如均有罪,因該二罪手段、侵害法益均不同,並非屬一行為犯數罪之想像競合關係,而是數罪關係。因此,本院認為以上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甲朝旭、蘇僑川被訴加重詐欺部分,另由本院合議庭審理中;同案被告陳金鉦部分通緝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