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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永梁林明誼張琇涵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朝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蘇僑川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被告
林雲弘
被告
孫恩岱
被告
蔡福財
被告
陳俊憲
被告
黃仁信
被告
楊育財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鎧任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被告
陳家業
籍設彰化縣○○鎮地○路000號(彰化○○○○○○○○)

莊勝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223、9635、10120號、109年度偵字第4888號、110年度偵字第7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朝旭、蘇僑川、林雲弘、孫恩岱、蔡福財、陳俊憲、黃仁信、楊育財、陳家業、莊勝瑋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朝旭、蘇僑川、林雲弘、孫恩岱、蔡福財、陳俊憲、黃仁信、楊育財、陳家業、莊勝瑋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此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沒有意見。而公訴人則表示:被告甲朝旭、蘇僑川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與其等被訴加重詐欺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似不宜分開審理等語。而本院審酌被告甲朝旭、蘇僑川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加重詐欺部分,如均有罪,因該二罪手段、侵害法益均不同,並非屬一行為犯數罪之想像競合關係,而是數罪關係。因此,本院認為以上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甲朝旭、蘇僑川被訴加重詐欺部分,另由本院合議庭審理中;同案被告陳金鉦部分通緝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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