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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齡玉李怡昕王素珍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治誠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張志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志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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