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美妤
- 指定辯護人
- 李郁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訂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裁定意旨)。
二、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宣示判決,惟因當日下午受命法官請假而不克到庭宣示,為求慎重,茲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為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