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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周淡怡陳德池吳芙如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美妤
指定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訂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裁定意旨)。

二、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宣示判決,惟因當日下午受命法官請假而不克到庭宣示,為求慎重,茲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為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蕎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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