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胡宏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滿律師
- 被告
- 詹桀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1年度智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111年度智易字第4號判決無罪在案,爰依前揭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