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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德池

異議人
即受刑人
賴威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執行強制戒治與一般徒刑之執行無異,違反明顯區隔原則。

㈡受刑人尚有1年的有期徒刑待執行,並無執行強制戒治必要。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駁回之理由:

㈠本院曾以上開理由,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但經不受理裁定(111年度憲裁字第370號),本院已盡最大努力,若受刑人仍有不服,自應用盡審級救濟後,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㈡從而,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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