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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余仕明黃佩穎許家偉

聲請人
即被告
蕭家弘
聲請人
即被害人
BL000-A11101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轉介修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之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三號裁定撤銷。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院前因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二、惟經送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評估,該基金會回覆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僅期望與被告調解,而無意行修復式司法等語,是本件聲請人雙方自主決定參與修復式司法之意願已不充分,有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4款之情形,認不適當,爰撤銷原裁定,並將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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