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廖健男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俊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四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蕭俊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25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黃錫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是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