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
- 原告
- 黃智鴻
- 被告
- 魏聖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94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94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