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世崇
- 指定辯護人
- 馬惠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9、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崇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世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移審訊問後,認其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又被告上開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衡諸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加以被告先前曾有數次因案遭通緝之紀錄,依本案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次數共計45次,當可預期被告將來所受刑期非短,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命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2年5月16日、112年7月1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2年9月11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相關證據,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確屬重大;且其上開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25日就其上開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客觀上可徵其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佐以被告上開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程度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續行羈押之處分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係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爰自112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