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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明誼張琇涵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佳燕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欄位」之「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係自行委任律師,而非由本院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指派律師,但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在選任辯護人後方贅載「法扶律師」,顯然錯誤,且其更正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9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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