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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4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怡君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清交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014號」,應更正為「113年度偵字第10099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4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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