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三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4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三福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472號
被 告 黃三福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三福基於侵入住宅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日凌晨1時23分
許,未經同意,進入黃淑如位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住
處庭院內欲行竊,後因發出聲響,經黃淑如之女許潔華發現
,黃三福未及搜尋財物隨即離去,經許潔華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黃淑如委由許潔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三福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許潔華之指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三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竊盜未遂罪嫌,惟因被告
未達搜尋財物之著手階段,尚難論以竊盜未遂罪嫌,又因此
罪若成立與上開起訴犯行係一行為之同一事實而為起訴效力
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