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柄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 選任辯護人
- 連彬翰律師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柄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柄譯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6月15日、8月15日各延長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0月7日起借提執行另案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13年觀執字第35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3年10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至於本院雖前於113年9月30日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然羈押處分既已撤銷如前,則前揭延長羈押之裁定亦一同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