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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加重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明誼張琇涵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柄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連彬翰律師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柄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柄譯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6月15日、8月15日各延長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0月7日起借提執行另案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13年觀執字第35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3年10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至於本院雖前於113年9月30日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然羈押處分既已撤銷如前,則前揭延長羈押之裁定亦一同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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