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佳燕
- 選任辯護人
- 丁威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欄位」之「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係自行委任律師,而非由本院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指派律師,但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在選任辯護人後方贅載「法扶律師」,顯然錯誤,且其更正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