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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紀佳良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芯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現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芯惠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19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本件定於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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