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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怡君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司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非故意不來開庭等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考量後續審判及執行、公共利益之均衡,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裁定命具保2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本院程序期間,因傳拘無著,經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後並發布通緝,嗣經警通緝到案等情,有上開裁定、通緝書等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為犯行,已經本院於113年1月2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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