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義陞
具 保 人 李怡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怡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義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李怡漣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判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詎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具保人、受刑人均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