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 原告
- 林春甫
- 被告
- 陳呂翔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觀護中)
康志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觀護中)
康志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