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梁義順

聲請人
即被告
蔡尚文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尚文因施用毒品案件,甫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已提起抗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因被告於109年間施用毒品獲緩起訴處分2年(109年10月13日至111年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顯見被告並非毒品成癮者,且距離96年強制戒治期滿獲不起訢處分迄今已18年有餘,又距109年施用毒品迄本件案發之113年10月16日已逾4年,加以被告陸續罹患膀胱癌、大腸癌、C型肝炎等多種重大惡疾,身體承受巨大痛苦,一時壓力甚鉅,心情低落失慮而再次施用毒品,情節尚屬輕微,至今仍須按期配合醫院實施重大療程計畫並須定期抽血進行生化檢測,以確保療效。因此,就觀察勒戒之實益與重大疾病之醫治兩者間利益權衡,當以疾病治療為優先,當無必得透過勒戒方式始可達到戒除毒害之目的。為免被告承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聲請於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提起抗故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惟被告既已就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提起抗告,案件即未確定,依偵查實務,檢察官對於抗告中、未確定之觀察勒戒裁定,殆皆不予逕行執行。又被告如果因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之情形,勒戒處所應拒絕入所(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參照)。從而,被告既未經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將來之身體健康狀態能否堪任執行猶未能知,縱有不能入所執行之情事,將來亦有其他救濟管道,乃被告急於聲請停止執行,並無實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