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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巫美蕙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部分,均更正為「第一審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均誤載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得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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