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柏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部分,均更正為「第一審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均誤載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得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