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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廖 國 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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