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