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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四九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四九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明知「霹靂刀鋒」第一集至第八集影片,係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中龍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彰化縣和美鎮美寮夜市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霹靂刀鋒」第一集至第八集之盜版光碟各一片後,即於當日擅自重製「霹靂刀鋒」第一集至第八集光碟各一片,以此方式侵害中龍公司之前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彰化縣和美鎮道○路六十八號搜索而查獲。案經告訴人中龍公司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中龍公司撤回其告訴,有刑事聲請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詹國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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