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九號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九號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二十三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