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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九號

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余仕明游秀雯簡婉倫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九號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二十三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梁 高 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簡 婉 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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