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文股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賴銘耀律師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本院多次依法傳喚,其均未到庭,又經囑託拘提,亦無所獲,有傳票回證及囑託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而據其陳報狀所述,其目前仍置留在大陸地區,顯已逃匿,另具保人經本院傳喚其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出庭,是本院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