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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葉榮郎陳秋錦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文股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律師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本院多次依法傳喚,其均未到庭,又經囑託拘提,亦無所獲,有傳票回證及囑託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而據其陳報狀所述,其目前仍置留在大陸地區,顯已逃匿,另具保人經本院傳喚其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出庭,是本院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陳 秋 錦

法 官 葛 永 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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