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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志賢周莉菁簡璽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3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五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自行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3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