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3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五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自行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