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