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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周淡怡唐中興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8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端輝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元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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