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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欽章葉明松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36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6月27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及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在案。被告於96年7月6日收受上開判決書後,於96年7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

三、本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6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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