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36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6月27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及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在案。被告於96年7月6日收受上開判決書後,於96年7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
三、本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