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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請具保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許旭聖簡婉倫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即無法具保),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謂以:因家庭經濟困難,可否予以刑事責付,爰依法聲請准予被告責付等語。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之身分,聲請責付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先予敘明。本院認被告甲○○羈押之原因,不能因責付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七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64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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