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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石馨文郭麗萍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054、4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條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3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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