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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84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7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已於民國92年6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強制戒治部分則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4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已於91年9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猶不思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8月5 日下午1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里○○街1號之住所,以將海洛因加水混合後以注射針筒注射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7 日下午4 、5 時許,甲○○因他案為警拘提後,因其為施用毒品人口,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採驗其尿液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前揭時地經警採其尿液送驗之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按一般施用海洛因者會在其體內代謝為嗎啡成分殘留,並經由尿液排出),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4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已於91年9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亦堪認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已於92年6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憑,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因施用毒品前科,仍不知悔悟,竟又復行施用毒品,足見其自制能力尚有未足,有接受相當期間監禁教化之必要,以促其及早矯正吸毒惡習;惟念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其犯罪手段僅係戕害自己之身心、施用毒品時間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6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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