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57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